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管理規定》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作出規定,對于健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符合好幹部标準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管理規定》适用于省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省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衆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管理規定》要求,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注重實績、群衆公認原則;分級分類管理原則;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此外,《管理規定》還就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職條件和資格、選拔任用、任期和任期目标責任、考核評價、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監督約束等做出規定。
《管理規定》要求,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嚴格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制度。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财經紀律、廉潔從業紀律的,以及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6月2日 新華網)